不法原因给付的钱款应该退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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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1 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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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4 00:00
这个问题在学术上是有争议的。
所谓不法原因给付,就是没有遵守现有的法律规制秩序以及世俗的认定的习俗规定要求而进行的一种不法原因的给付。
(一)不法原因给付的界定
通常来说,我们要想对不法原因的给付进行相应的认定,那么就要先具备相应的三个条件:第一,要形成一种利益的给付关系;第二,通常这种行为是被我们的法律认可;第三,相关的给付人要能够对这种不法给付有一定的认识。
1.“给付”的界定。“给付”首先意味着给付人必须给予受领人财产。通常来说,我们所说的给付是要形成一定的利益支付关系的,倘若我们的利益支付在双方之间就只是一种理想的设计和构思,并没有形成一定的实际给付行为,那么在法律上就不能将其认定为是一种给付的行为。
并且,在进行相应的给付行为的认定的时候,我们就注意要相应的实际最终性的认定,因为,必须要我们的受领人能够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得到一定的财产利益的受领,才能够认定是一种给付,否则就不能成立。
通常来说形成一定的给付关系以后,让我们的受领人能够有意识的接受给付人的财产利益,并且,受领人还对这种财产利益的受领有一定的意识和认知。通常来说,这样的给付行为是为了一定的目的而实行的。并且,在进行相应的给付行为的时候并不只有为了能得到对价,像财物的赠与都是一种给付目的的表现。
2.不法原因。通常来说,法律意义上的这种给付行为不能和其他一般的给付行为相提并论,因为我们法律当中所说的一种不法原因的给付是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的,并且这种给付是我们的给付人,为了自己的不法利益和目的进行的一种给付行为。并且,还要注意的是,不法原因的认定,要搞清楚原因,其次要认定好范围。
通常我们法律当中所说的给付是带有一定的不良和不法目的,其实质应为动机不法。
不法原因并不限于给付人所欲直接达成的目的或效果。在许多情形中,给付人和受领人虽然都会很清楚的认知和意识到这是一种不法的行为,并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规定,只能在私底下进行不法的行为和交易。因为这是一种不被法律认可的行为,通常来说也不会留下相应的条款内容确定。同时,我们也要对这种不法的原因进行相应的认定和客观的认定判断,不能够简单的认为是文字意识的一种表达。
我们将这种不法原因的给付一致的认定为就是没有遵守现有的法律规制秩序以及世俗的认定的习俗规定要求而进行的一种不法原因的给付。一般来说,我们所说的这种法律规定就是我们的一些行为和准则,不管人们是否能够形成认同,都是强制性的进行相应的执行的,一旦人们不能够遵守相应的秩序和规定,那么我们的法律就要对其进行相应的惩罚。然而对于我们的社会当中约定成俗的规定来说,这种行为十分的难以认定,并且推敲的空间很大,通常也只是一个协配*作用。因为强制性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刚性,然而就只能用良俗进行补充。
3.对不法原因的“认识”。通常我们在法律意义上所说的一种不法原因的给付,都是具有一定的违法性质,并且这种不法的行为和目的通常都是不被我们的法律所认可的一种行为和目的,对待这种不法原因的给付行为的认定,就要求给付人能够形成一定的认识,能够很好的意识到自己的这种行为是具有一定的违法性的,并且能够意识到是不能够被我们的世俗所认可的一种行为。因此,我们的法律对此就做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就是为了促使其放弃不法给付行为。
(二)不法原因给付的法律后果
在民法体系中,不法原因给付被认为是对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例外排除。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可以要求把之前的损失进行相应的归还。”然而,我们的法律所规定的一种利益的保护,通常都是要进行相应的合法的认定,倘若我们当下的现行法律没有认可这种行为方式,那么就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同样的,在本次的案件当中,因为双方的行为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所以法律就不能给出相应的钱款返还的支持。就算给付人和受领人自愿约定应当返还所得利益,这种约定亦属_效。
在我们国家的民法规定当中,对于相应的所有权物品的归还可以要受领人进行一定的归还。然而,在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制度层面上对这种不法的给付人是不予保护的,做出这样的规定就是为了不让给付人进行相应的不法行为。通常这样的一种法律规定也是为了防止出现这种不法行为。
当发生侵权行为时,被侵权人也有可能请求侵权人返还财产利益。本案中,原告即给付人由于受到欺骗而实施不法原因给付时,其本身也是被害人。给付人也是不法原因给付行为的实施者,其虽然会受被告欺骗使原告陷入错误认识,但其为了逃避招投标的合法程序承揽工程,而向受领者送礼、与其消费,给付者具有促成不法情事的意图,其不法程度并不比被告更低。此时的预防必要性仍然在给付人和受领人,在此情形下,不法原因给付也可以类推适用在侵权责任的场合。此时否定给付人仍然可以请求受领人返还所受利益才能契合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意义与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