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1 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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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3 22:36
法律分析:获得职住区域指标加分的申请人在积分落户申报的上一年度12月应满足该指标加分条件,即在本市城六区之外其他行政区自有住所居住或同时在本市城六区之外其他行政区工作;获得职住区域指标加分的申请人在取得落户资格后,还应当在该自有住所落户。
法律依据:《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
第四条 申请人参加积分落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北京市居住证;
(二)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三)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四)符合本市计划生育*;
(五)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五条 积分落户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和导向指标构成。基础指标包括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教育背景。导向指标包括职住区域、疏解行业就业、创新创业、专业技术职务、纳税、信用记录、守法记录。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指标的具体认定标准在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明确,实施细则由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