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发票名字可以改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1 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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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3 06:31
不能改
电子*系统不支持作废操作,发生退货、电子*开具有误等情况,开票人应通过开具红字*进行冲减,电子*开具红字*,需要与对应的物流、资金流信息一致。
因为*电子普通*具有可复制性,无法回收的特点,所以*电子普通*一旦开具暂不能作废。开具后如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时,应开具红字*电子普通*,无需退回*电子普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
开票方凭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先开具红字*专用*,然后再开正确的*。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
如未按上述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开具*行为,可根据*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中的“红字*管理”规定如下:
一、一笔买卖,全部退货,又能取回原*注明“作废”,可以重新按实际销售额重新开具*的,不可开具红字*;
二、只有在销货退回无法取回原*注明“作废”的,在取得对方的有效证明,开票方确已将货物验收入库,方可开具红字*。
“对方的有效证明”指发生销货退回时,除填制退货*外,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代替收据。
若对方(消费者)为个人,在确实不能退回原*作废情况下,应由消费者个人书面写明情况,注明身份证号码、地址和联系电话,经销货单位负责人批示后方可开具红字*。再重新开具*。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3 06:31
电子*的名称是可以修改的,需要你和商家沟通,把你的电子*退回后,有商家给你修改,再给你出新的电子*。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3 06:32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开票人名字是不可以更改的。
提问我营业执照换名字了,电子*名字怎换的和现在名字一样
普通电子*
回答如果只是企业名称变更了,其他如法定代表人、办税人员、经营地址等等都没变,
那么只需要带上新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原来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到税务机关填写《变更税务登记表》,进行税务登记变更(前提是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企业名称都已经变更)
并将已经填开和没有填开的*(包括向税务机关领购或者向税务机关申请自印的*)向税务机关进行缴销
然后重新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或者自印*
提问应该怎么操作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3 06:33
以河南用户为例,电子*抬头不能开具指定的客户名称,默认为账户的个人名称哦。如您开具电子*时,想将抬头改成单位的名称电子*,可到营业厅更改(视当地营业厅为准)。
鉴于各省业务规定存在差异,您可以详询当地10086。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3 06:33
电子*出了是改不了的,你可以作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