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破产企业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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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1 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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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3 02:07
《**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对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一、关于学校移交地方*后,留在企业的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文件规定:“对已经移交地方*管理的企业所办中小学,其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由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对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所在企业予以计发”。对这部分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由企业负责落实。
尚未移交当地*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其在职教师的工资和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由企业按当地*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
企业上述支出,允许计入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按*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确有困难的亏损企业,同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企业办中小学校的退休教师,无论是移交前退休,还是移交后退休均在国办发〔2004〕9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内。
对于在企业其他岗位和学校间经常调整的人员,其身份按照其退休时的岗位确定,在学校教师岗位上退休的按教师身份认定。
二、关于已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关闭破产前所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
对于拟关闭破产企业所办属于九年义务教育范围内的中小学校,在企业关闭破产前,应首先将其移交当地*管理。对已实施关闭破产企业所办学校未移交的,应按规定及时移交。
各地已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其关闭前所办中小学校退休教师未移交地方*管理的,基本养老金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与地方办中小学校同类人员退休金的差额部分,由当地人事、劳动、教育部门核准,财政部门予以补助。具体操作办法由当地*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