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1-04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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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9 01:50
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追答律函字第__号
深圳市__公司:
我是XXXX律师事务所XX律师,受XXX委托,就贵公司XXXX一事,致律师函如下:
经核实,………………
……………………
请贵司收到律师函后三日内不再使用本人设计视频,如有疑问,可与本律师直接联系或回律师函/传真。如逾期仍在使用,本律师将通过法律途径开始处理,贵司将承担侵犯委托人劳动成果权及可能扩大的经济责任。
请慎重考虑!
顺祝
商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X年月XX日
中间省略号部分请自行填写。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