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1-28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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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03 03:14
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要求行为人具有勒索财物的目的。
1979年《刑法》中没有设置“绑架罪”这一罪名,也没有规定此类犯罪的罪状及其法定刑。对于以绑架人质的手段进行勒索财物的案件,仍按抢劫罪定罪处罚。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因素导致了绑架案件日益增加。由于司法实践的需要,经过19997年修订刑法,将1991年全国*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 罪分子的决定》中的绑架勒索罪修正为绑架罪,并历经2009年和2015年两次完善。
(一)1991年《全国*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确立绑架罪
第2条第3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该款是对绑架勒索罪的规定,是绑架罪的前身。
(二)1997年《刑法》专条设立绑架罪
1997年《刑法》第239条首次在刑法中对绑架罪进行专条规定。第一款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二款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情节较轻规定
本次修订新增“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
(四)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降低特别情形的法定刑
本次修订将“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修改为“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降低了致使被绑架人死亡与杀害被绑架人的法定刑。
绑架罪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实施绑架行为,将被绑架人置于绑架人支配控制的领域中。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同时,绑架罪在主观上具有两项目的,在客观上预设了两个行为,但行为二不要求实施,因此需要关注绑架罪的既遂与未遂。
(一)绑架行为
绑架罪客观要求实施了绑架行为。绑架行为的实质是对被害人建立起实力支配关系,使被害人成为人质。
绑架的手段不限,包括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只要能够对被害人建立起实力支配关系即可。作为绑架手段的暴力,包括轻微的人身强制与最严重的杀人暴力,但都要达到能够建立起实力支配关系的程度。因此,行为人出于勒索财物等绑架目的,着手绑架时就杀人的,或因被害人激烈反抗而起意杀人的,均以本罪一罪论处。胁迫,不限于以暴力相胁迫,包括一切能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足以对其建立起实力支配关系的胁迫在内。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能够对被害人建立起实力支配关系的一切手段,如通过麻醉或者欺骗手段绑架他人。偷盗婴幼儿,也能对婴幼儿建立起实力支配关系,故偷盗亦可成为绑架手段。
(二)主观要件
绑架罪的主观要件由绑架故意与目的两部分构成。
成立绑架故意,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实力支配行为使得他人成为人质,并希望或者放任这一结果发生。
绑架罪是目的犯,行为人必须具有向第三人勒索财物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目的,否则不构成绑架罪。一般而言,本罪的行为人具有骗取某种非法利益的目的,如骗取钱财、地位、荣誉、待遇等。而且,即使行为人是实力支配被害人后才产生勒索财务等目的,但其使被害人成为人质,进而使得支配行为性质变为绑架行为。因此勒索财物的目的产生时间的先后,不应成为否定构成绑架罪的理由。
(三)犯罪的形态
1. 未完成形态
通常根据行为人的行为对被害人人身自由造成危险的紧迫程度来区分绑架罪的未完成形态。行为人出于绑架目的,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施绑架行为的,成立绑架罪的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实施拉扯、拖拽等行为,对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形成紧迫危险时,构成绑架罪的着手。在着手绑架行为之后,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力支配被害人的,构成绑架罪的未遂。
2. 既遂形态
我国通说观点认为,行为人实施了绑架行为,已经实力支配被害人的,即构成绑架罪既遂;至于行为人是否实施提出勒索等要求的行为,绑架目的是否实现,均不影响绑架既遂的成立。因此,如果行为人在实力支配被害人之后,主动释放被害人的,属于绑架犯罪既遂后的补救措施,不构成绑架罪的中止。
司法实践中,绑架罪需要与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等罪名进行区分。
(一)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行为内容都有对被害人人身自由的*,两罪的差异在于主观目的的不同。非法拘禁罪最本质的特征在于非法使他人的身体被强制性的约束在一定的有限空间内,使其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体脱离该空间范围。绑架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他人人身自由索要钱财。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求有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勒索财物或满足行为人不法要求的目的以及与此相应的勒财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实行行为。而非法拘禁罪仅要求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即可。
(二)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绑架罪与抢劫罪在客观要件上都具有暴力的行为内容,在责任形式上都表现为故意,二者最大的区别即是主观目的的不同。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绑架罪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根据现有立法规定,绑架罪的核心是“绑架他人作为人质”,这一规定就要求了成立绑架罪需以存在绑匪、人质、第三人三方作为前提。因此,通说认为,行为人控制被害人后,向第三人提出勒索等要求,以绑架罪论处;向被害人强索财物的,以抢劫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