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1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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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3 07:52
免税合并:对于企业合并的税收处理,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认计税成本。但根据国税发[2001]118号文《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合并企业交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的20%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进行免税处理,即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和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股东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业的股权交换合并企业的股权,不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处理;免税合并中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3 07:52
结论上来说称作满足特殊性处理条件:
同时满足,收购股权不小于50%(一般为控股合并)且股份支付比例不小于85%。
以上是税法对非关联方之间免税合并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