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1-05 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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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1 14:48
丢失已开具的*专用*,不能重新开具,出售人也不会再重开的,即使愿意重开,也涉嫌虚开。
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纳税人丢失*专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联认证,*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可将*专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专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