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古村落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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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27 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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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4 01:3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古村落保护,维护古村落传统风貌,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合理利用古村落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村落的申报、规划、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古村落,是指历史久远、文物和历史建筑丰富、具有地域文化特色、独特的民风民俗、能较完整体现区域文化和民族传统风貌的传统自然村落。
古村落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村落主体形成于1959年以前,能较完整体现一定时期的历史风貌;
(二)村落内河道水系、地貌遗迹、街巷空间、格局形态等保存基本完整;
(三)有较丰富的历史文化遗存,包括物质和非物质的;
(四)其他应当具备条件的。第四条 古村落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整体保护、抢救第一、活态传承、合理利用、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第五条 拉萨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村落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将古村落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古村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根据拉萨市城乡总体规划编制拉萨市古村落保护专项规划,批准公布古村落保护项目。第六条 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古村落保护、利用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古村落内的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
市、县(区)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对古村落内的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展示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区)发改、财政、公安、消防、水利、农牧、环保、文化、旅游、工商、国土、林业绿化、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村落保护相关工作。第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拉萨市古村落保护专项规划,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公布、实施古村落保护规划;
(二)制定古村落保护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保护项目;
(三)完善古村落基础设施,合理利用古村落资源;
(四)落实古村落消防安全责任;
(五)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古村落保护工作;第八条 古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所辖县(区)人民政府古村落保护规划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古村落保护专项规划,做好古村落保护的宣传工作;
(二)落实古村落保护实施方案,组织制定保护项目计划;
(三)做好古村落资源的普查和申报工作;
(四)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五)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古村落保护工作。第九条 古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以下保护工作:
(一)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古村落保护实施方案的宣传;
(二)将古村落保护工作纳入村规民约,督促村(居)民做好保护文物古迹,合理利用古村落内的历史文化遗产的日常管理;
(三)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古村落资源的普查,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古建筑的构件等;
(四)加强对古村落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防范;
(五)对违反古村落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古村落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申报认定和规划编制第十一条 对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村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征求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意见后,报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文物)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为拉萨市古村落。
申报拉萨市古村落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古村落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说明;
(三)文物古迹清单;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情况说明;
(五)已采取的保护措施和拟定保护范围;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