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1-06 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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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25 13:28
次国家行为体也可称为国内的第二级实体。它是与国家相对而言的。传统的国经济法主体为国家、国际组织、私人、法人。但是随着国际经济活动的全球化与复杂化,原先的主权观念不断地受到新事物的挑战。国家授权国内第二级实体参与国际经济交往。一方面是次国家行为体所享有的自主权的扩张,另一方面是国家主权权力的分割。这些现象都是紧密联系的,不承认次国家行为体的国际经济法主体资格固守传统的观念是不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