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追诉时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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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08 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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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02 05:20
一般犯罪的计算
这里所说的一般犯罪,是指没有连续与继续状态的犯罪。这种犯罪的“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第89条第1款前段)。“犯罪之日”应是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由于刑法对各种犯罪规定的构成要件不同,因而认定犯罪成立的标准也就不同。对不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实施行为之日即是犯罪之日;对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危害结果发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
连续或继续犯罪的计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属于连续犯;犯罪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属于继续犯。就连续犯而言,是指最后的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完成之日;就继续犯而言,是指处于持续状态的一个犯罪行为的结束之日。对于惯犯的追诉期限的计算,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但从刑法规定的精神以及惯犯与连续犯的关系来看。对于惯犯的追诉期限,也应从最后一次犯罪之日起计算。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02 05:21
根据《刑法》第88条的规定,追诉期限的计算方法有两类:①对于一般的犯罪,追诉期间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之日”指的是犯罪成立之日,由于不同的犯罪成立要件不同,因此犯罪成立之日也不同:对于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危害结果发生之日是犯罪之日;对于不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实施行为之日是犯罪之日。②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指的是“连续犯”和“继续犯”的情况:连续犯是指犯罪人基于一个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性质相同的行为,触犯同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虽然连续犯中包括多个行为,但按照一个罪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