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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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7 11:14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2)*领购申请表2份;
(3)*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印模;
(4)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5)申请使用全国统一*的资质证明(仅限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
(6)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
(7)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8)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由于专用*作废条件相对严格,一些纳税人发现开具*错误后,往往是跨月了或已经抄税等,对于这种不能作废的*而又需要重新开具*的,销货方应先开具红字*冲销原*,再重新开具正确的专用*。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的条件是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或为“认证相符”,或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专用*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7 11:15
纳税人首次领购*,需要提交如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