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1-12 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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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5 07:27
院(系)学生会组织参照执行,原则上全部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每年召开1次。 学生人数低于400人的院(系)可召开全体学生大会。
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
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
学生代表大会应成立常任代表会议或学生会委员
会(研究生会委员会)等常设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
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常设机构不得代替学生会
组织执行机构行使日常执行功能。
学生会组织须设立*团,开聘任团委专职干部
作为秘书长协助工作。*团负责学生会组织的日常工作,对
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负责,开定期向其报告工作。
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的职权是: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二)监督学生会组织章程实施;
(三)听取、审议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召集学生代表大会;
(五)决定学生会组织*团成员个别调整事项;
(六)选举产生出席上级*代表大会的代表;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常设机构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经班级团
支部推荐、院(系)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开在一定范围内公
示。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的 1%,名额分配
应覆盖各个院(系)、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校、院(系)
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 40%,女代表一
般不少于 25%;少数民族学生较多的学校应有一定数量的少数
民族代表。各院(系)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院(系)学生会
组织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不足 3 人的以 3 人计。 常任代表或委员候选人由各院(系)从正式代表中推荐产
生,应覆盖各院(系);其中,学生会组织*团成员和工作部
门负责人一般不超过 30%。常设机构人数一般不超过学校院(系)
数量的 2 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