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30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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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03:19
首先,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职责,不能推卸;其次,在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赔偿问题上,要分段考虑:《社会保险法》是在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在此之前发生的用人单位没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农民工要求赔偿的,根据北京市高院《当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及初步意见》,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际无法办理补缴手续,*可以判令用人单位以金钱方式赔偿农民工未缴养老保险损失。《社会保险法》施行后,允许农民工补缴养老保险,因此,对于2011年7月1日后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原则上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不再判决给付金钱赔偿。
如果您是2009年4月入职的,您要求单位赔偿未缴养老保险损失可分两段进行:一是2009年4月至2011年6月30日,这期间的损失可要求单位用现金进行赔偿;二是2011年7月1日至目前,可要求单位为您补缴社保费,而不能用现金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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