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电动车上牌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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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30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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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7 04:29
南宁电动车上牌新*是对执行标准为《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通过国家CCC认证,且列入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核发新式电动自行车号牌,不符合的,属超标车,不予办理登记。
根据相关规定,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注册登记。车主可以通过南宁微交管小程序、现场预约学习点、自助机和行易通app进行预约学习。
依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登记:
1、车辆所有人提交的*无效的;
2、车辆*记载的车辆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车辆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车辆不符的;
4、车辆属非法改装、拼装或者电动机号、车架号有凿改痕迹的;
5、改变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结构、构造或者主要技术参数,或者加装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装置的;
6、车辆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者车辆不在自治区公布的准予注册登记目录范围之内的。
《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维修、注册登记、道路通行和消防安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本条例施行前已注册登记取得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为三年,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计算。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号牌。本条例施行前已注册登记取得正式号牌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号牌有效期管理。有效期为十年,自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号牌有效期届满后,由市*根据本市公共交通发展、城市道路等情况决定是否延续;不再延续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号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