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互联网业务需要取得AVS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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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21 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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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1 20:36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具体包括:
①网络剧、微电影、网络电影、影视类动画片、纪录片;
②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网络视听节目;
③其它网络原创视听节目。
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行业内称AVSP证,以下简称AVSP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从立法层面,根据56号令之规定,“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均应当取得AVSP。而根据最新的〔2017〕1号文规定,AVSP实行分类授予、分类监管模式,即互联网企业开展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不仅要取得AVSP,还必须在AVSP载明的业务许可范围内开展相应的服务,严禁私自变更使用范围或者超范围提供视听节目服务。
而实践层面,根据我们与广电总局及部分地方局沟通的情况来看,“一切连续的视频、音频内容”都属于56号文所称的“视听节目”,所以不存在“节目类视频”和“非节目类视频”的区分。只不过,监管实践中,对于那些具有文学的、艺术的、时政的视听节目从严监管、从严执法。这点,从官方公告来看,新浪微博、凤凰网、梨视频等被监管机构执法检查,也主要是因为其涉及时政视频或非法内容等“*禁区”了。
所以,回到新浪微博的回应声明,显然回避了新浪微博本身应当取得AVSP的问题,也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微博用户上传非节目视频不受影响”的问题。而微博用户上传视听节目是否需要取得AVSP的问题,广电总局在《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及其补充通知中就有明确的答复,应当由转发、发布该节目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取得AVSP并履行内容审查义务,上传该节目的个人(机构除外)仅需要满足实名制要求即可(B站也在近日明令要求上传者必须落实实名制)。
新浪微博声明:
按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第56号令), 只有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微博用户,才能上传视听节目,没有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用户,不能上传视听节目。微博用户上传非节目类视频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