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权和检查监督权区别和联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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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30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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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2 21:58
1,当事人的申诉。当事人如果不服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权向人民*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理案件。各级人民*对当事人的申诉,应当认真负责处理。
2,人民*的监督。各级*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是适合使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委员处理;最高院发现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再审;上级发现下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才定,有权提审或指令再审。
3,人民*的审判监督。最高院,上级*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审判监督是指对人民*审判工作的监督,监督的主体可以是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新闻媒体等,人民*体系内还可以有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审判工作的监督;监督的形式可以有第二审人民*对第一审人民*的监督,负责死刑复核的人民*对下级人民*的监督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人民*的监督等。
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为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保护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行使检察监督权,对其它国家机关在诉讼程序中行使法律权力、被监督对象遵守法律和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察看、督促,以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制衡制度,对于保护公民合法诉讼权利起到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在行使检察权中存在许多问题。
第一,设定一种权力是为了*其他权力,但*其他权力应有针对性,监督权也存在分工问题,不能包罗万象,如果民事检察监督权对所有其他权力都进行监督,则这种权力就成了全社会的“总管”了,也不现实。另外它是检察权的子权力,以此类推,检察权的监督范围就无法再大了。从设立民事检察监督权的目的上看,就是针对人民*的审判权。
第二,虽然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与审判机关的诉讼活动联系非常密切,但不是密不可分的。
首先,二者的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后者的主体是人民*。
其次,二者所代表的利益不同,前者是代表当事人自己的利益(翻译、鉴定人员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是依法履行职责),人民*只是代表国家利益。
再次,二者的角度不同,前者是为自己的利益进行诉争,后者是居于中间的立场,对双方当事人的诉争是否合理,是否合法进行裁判。人民*的监督正是对人民*履行职责的行为和过程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则由人民**或裁处。这样,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使我国法制建设更科学和更合理。同时也会更提高效率,减少诉累。人民*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审查必不可少,但目的是据以判定人民*的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并非针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