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概作业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30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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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5 15:04
已经发过去了,有问题hi我噢,
不行就hi
问下,你上次问我到底是需要什么帮忙呢?
可以直接用百度消息发给我,我给你解决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5 15:05
一、土地*时期打击封建剥削、保护贫苦农民的税费*
1927年至1937年的土地*时期,是中国*党农村税费*的萌芽和发展阶段。这一时期党在农村的中心任务是实行土地*,即没收封建剥削者的土地归农民所有。农村税费*与这一中心任务紧密相连,也是土地**的一部分。土地*的进行,使得这一时期中国*党的农村税费*带有强烈的*色彩。在“围剿”与反“围剿”斗争的艰苦环境里,工农民主*彻底否定封建剥削制度,实行阶级区别的农村税费*,打击封建剥削,保护贫苦农民利益。
(一)向剥削者征发和筹款的*
所谓向封建者征发,即是向苏区和白区地主富豪筹款”(注:《*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执行委员会与人民委员会对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报告》,《红色中华》第3期,1934年1月26日。)。“为了根本消灭地主阶级一切经济上的根源,为了削弱富农的经济势力,用地主罚款、富农捐款的方法去进攻他们,是完全必要的”(注:《八县区以上苏维埃负责人员查田运动大会的结论》,1933年6月21日。)。这种筹款筹粮方式在土地*战争时期各个*根据地普遍实行,是借助于武装力量和贫苦农民力量强制性实行的一种负担方式。
向地主筹款,当时叫打土豪。“筹款的主要对象是地主豪绅,除没收其财产、田地、房屋、器具外,还可以罚款”(注:湘赣省苏区财政部:《筹款工作讲授大纲》,1932年1月6日。)。打土豪是土地*初期财政上的重要收入。在井冈山,红军“仅仅发油盐柴菜钱,每月也需现洋万元以上,全靠打土豪供给”(注:《*选集》第1卷,第65页。)。
向富农筹款,当时叫捐款。在土地*初期,把富农放在土豪之列打,同样实行没收罚款的方式。在土地*中后期,纠正了初期的不当做法,执行中立或*富农的*,“不是消灭富农,只捐款不没收财物,捐款多少,按他的经济能力大小而定”(注:中国工农红军12军*部:《筹款训练大纲》,1931年5月13日。)。1933年10月,在苏维埃共和国**颁发的《关于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中,规定了富农的捐款数量,至多不能超过富农现有活动款总数的40%,并且明确指出,捐款是临时性质,与经常的土地税不同,捐款次数应有*,向富农捐款之权限于国家财政机关,任何其他机关不得向富农捐款,从此对富农捐款者有了明确的具体*。
对向剥削者征发和筹款,*领导的苏维埃*严格贯彻阶级区别的原则,即,不可侵犯中农利益,吸引中农参加筹款工作;坚决消灭地主阶级的残余;反对消灭富农的倾向(注:湘赣省苏区财政部:《筹款工作大纲》,1933年10月15日。)。“打土豪一定要分清阶级,如果抓错了中农贫农,马上就要释放,并要特别优待他,拿些没收物品给他,向他宣布道歉,如果交了钱的,一文钱都要送还他,只有这样才能争取广大群众的拥护”(注:*财政人民委员会:《筹款方法》,1932年11月16日。)。
(二)站在贫苦农民利益上的累进税
土地*前期,*根据地刚建立不久,普遍采取向剥削者筹粮筹款的方式来解决军政需要。随着根据地的巩固和扩大,经济发展了,广大农民在土改中得到了实惠,税收便成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农业税在根据地又称为土地税或公益捐,苏维埃的土地税是直接为*服务的。“为*反*的需要(如为扩大红军及赤卫队,供给政权机关),及增加群众利益的需要(如设立学校,看病所,救济残废老幼,修理道路坡圳等),苏维埃得向农民征收土地税”。苏维埃的土地税坚持打击封建剥削、保护贫农的原则,“土地税,以保护贫农,联络中农,打击富农为原则,须在苏维埃建立之后,而且群众已经得到实际利益,经高级苏维埃批准时,才可征收”(注:《湘赣苏区土地和商业累进税暂行征收条例》,1932年1月。)。
为了实现打击封建剥削、保护贫农的原则,*根据地的农业税实行按阶级征收的累进税。1932年1月通过的《湘赣苏区土地和商业累进税暂行条例》指出,“苏维埃*为实现贫苦农民的利益,宣布过去反动*所有之一切捐税、厘金完全无效,实行站在贫苦农民利益上征收统一的累进税。”(注:《湘赣苏区土地和商业累进税暂行征收条例》,1932年1月。)后来,到1934年,*总结了土地斗争的经验,完整地提出了按阶级征收的累进税*。他说:“农业税依靠于农民的*热情,使之自愿的纳税,同样是累进原则的征收法。家中人口少分田少的税轻,家中人口多分田多的税重。贫农中农税轻,富农税重。雇农及红军家属免税。被灾区域按灾情轻重减税或免税。”(注:《*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执行委员会与人民委员会对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报告》,《红色中华》第3期,1934年1月26日。)这个原则是新民主主义*时期在税收问题上处理农民内部各阶级关系的一条基本准则。
(三)阶级的免税*
为了保障贫苦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苏维埃还以阶级的原则实行减税或免税。“征收的原则,除去将纳税的重担放在剥削阶级身上外,依阶级的原则来解决,对于被剥削阶级最苦的阶层的群众,免除纳税义务”(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关于颁布暂行税则的决议》,1931年11月28日。)。
*根据地的农业税规定有起征点,“农业税率的规定,也只能以能维护必需生活费外为开始征收标准。……不足标准者皆免税”(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关于颁布暂行税则的决议》,1931年11月28日。)。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起征点由各地按当前经济情况自定。譬如1932年湘赣省规定:“除去一年全家食用(以每年每人须食用干谷六百斤计算)外,……全家总剩余量,一百斤下免征。”(注:《湘赣苏区土地和商业累进税暂行征收条例》,《红旗周报》第31期,1932年3月11日。)赣东北省规定每人“全年收谷五石以下免收税”(注:《赣东北省苏维埃*土地税征收法》,1932年8月27日。)。
在规定农业税起征点的同时,还针对不同情况制订了详尽的减免税规定。根据1931年11月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经济*的决议》,农业税的减免*主要有四个方面:对红军和公教人员的减免;对贫雇农的减免;鼓励生产的减免;灾欠减免及社会照顾的减免。对贫雇农的减免规定,雇农及分得土地的工人一律免纳农业税。贫农收入已达到起征点,但仍不能维持其全家生活的,得由乡苏维埃决定,给予个别减税或免税。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5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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