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技术对著作权制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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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11 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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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11:19
【答案】:当今世界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的迅速发展为信息的数字化及网络传输提供了机遇,信息的使用和传播已经成为现代生活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网络环境下,也给著作权制度带来了如下问题:
(1) 作品表现形式的变化。
传统意义上的作品须固化于物质载体上。且须以具有独创性为受保护的条件。而在新的传播技术条件下,数字形式成为作品的主要表现形式,几乎所有作品均可通过计算机实现多媒体化。在这一环境下,作品发生了两个显著的变化:
一是作品和载体之间的联系逐渐淡化。数字技术的运用直接导致作品信息的数字化,作品中的信息可以通过网络自由流通,作品和载体之间的关系开始淡化。
二是作品受保护的标准模糊化。传统意义上的作品以具有独创性为受保护的唯一条件。但在信息时代这一标准很难界定。一些对数据库给予保护的国家中,独创性也不再是数据库受保护的必要条件。
(2) 作品的归属复杂化。
在网络环境下,大量利用计算机创作的作品多是对前人作品的变形、改编而成;新的作品又不断被分解、改编。要区分哪一部分由某人创作已经变得越来越困难。
(3) 著作权的权利内容技术化。
传统著作权制度中,著作权的财产权利以复制权为核心,广泛涉及发行权、录制权、广播权等权利。在网络环境下,传统意义上的复制概念已经不能涵盖网络传输中的复制行为,尤其是不包括各种形式的暂时的复制现象。
(4) 新型权利处理机制开始萌生。
在网络时代,大量信息被大量使用、复制、传播,权利人自身已无法采取有效措施来控制其作品的利用。目前,在作品的利用上所采取的对策主要包括:1)设置收费装置,对作品的具体利用进行收费。2)集体管理机制得以强化。著作权人通过委托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来索取作品的使用费。3)作品的电子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