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律人吗?帮我写个摘要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30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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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2 18:18
提到人肉搜索,首先想到的便是几个产生过重大影响的“案例”:高跟鞋女子虐猫,网友们义愤之下,发出追缉今缉拿肇事者,最终使此女子身份曝光,之后被单位辞退;北京女白领写下“死亡博客”后跳楼身亡,此前关注过她博客的网友们再次行侠把博客中提及的出轨丈夫大白于天下,使其受到道德与良心的遣责;南京江宁区房产局*周久耕因为在摄影镜头前抽了包天价烟、戴着个高价表而被网民人肉搜索,最终被免职。这种民间反腐的成果显著得着实让人震惊。由此可见,“人肉搜索”的快速发展使其原本用来作为惩罚婚外恋、家庭暴力和道德犯罪的工具变身为维护党纪国法的利器。
所谓人肉搜索,就是指更多的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的信息的一种机制。通俗点说,就是把技术层面的查询变为更直接更有效地人为活动。通过人找人、人问人在最短时间内揭露“某某门”背后的*,体现群策群力的网络力量。就现在的趋势来看,“人肉搜索”是一把双刃剑,在伸张正义、进行道德评价的同时,还带来了另一些与法律法理有关的侵权问题。比如一涉及到具体的被搜对象,难免会牵涉到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就职单位及亲朋好友等属于个人隐的情况。这些原本不愿被公之于众的信息通过网络迅速高效地被广大网民知晓并呈几何状无限扩散,不但干扰了被“人肉”者的正常生活,也常常影响到其亲友。此事已经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
近期有的地方*非常重视这类网络侵权行为,用行*规的形式,明确对“人肉搜索”说“不”。《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经(江苏)省十一届*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09年6月1日起生效。该条例对计算机安全等级管理、保护措施、禁止性的行为、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详尽规定。根据这一条例,未经允许,擅自散布他人隐私,或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对发布者、传播者等违法行为人,最多可罚款5000元;情节严重的,半年内禁止计算机上网或停机;一些违法的单位,还可能面临吊销经营许可证或取消联网资格的处罚。条例还规定,向公众提供上网服务的网吧、宾馆等场所,应当安装国家规定的安全系统,对上网人员实行实名登记,并记录有关的上*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保存期间不得删除或更改。一旦违反,将由*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经营许可证。
此条例一出台,从法律上,给那些随意在网络上公布他人私人信息以期达到不法目的的人敲响了警钟,使其规范并合法地使用网络,会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但从另一方面来讲,此条例是否能在我国尚未实行实名制网络用户名的前提下、在现有的警力和侦察条件下有效地发挥作用,还值得商榷。并且,网络四通八达,可以把全世界连接起来,宣传力、影响力也不仅限于既定的范围,这就表示必须从宏观上加以调整。只期待着个别地方性法规起作用不是杯水车薪吗?
另外,被“人肉”的主体常常主张其隐私权应受保护,却未注意到事前的自我保护。把自己详细的个人信息(如电话、电子邮件、照片、行业等)留在博客上或其他有可能被公开的地方,方便了他人查询,使繁复的搜索变得易如反掌,轻易可锁定“人肉”对象。其次,主张被侵犯了隐私权的主体常常由于自身的过错行为所致。这也从侧面反应出来我国现行的法制体系不健全不完善。有些在正常人看来明显不适当甚至不能容忍的行为,在法律上不能对其加以制裁或者说尚不足以实施法律手段来解决。那么这些人的行为,是不是就可以听之任之,任其发展下去,听凭更严重的错误出现?如果可以在其铸成大错之前防患于未然,对其进行规劝或批判,让其受到道德约束以正视自己的不良行为继而加以改正收敛又有何不可呢?其三,有些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本身小于一般人群,这是由其从事的职业或社会角色来决定的。尤其是*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他们的行为和一些个人信息本身就应该公开,我们做为国家的公民也有权对其公、私行为进行正义的监督、检查,进行评价,这同时也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截止到08年6月,我国网民数量达到2.53亿,位居世界首位。如此庞大的数字表明我国的网络普级率已达到相当高的程度。只是通过个别的地方立法很难有效地进行保护,并且是不是真有必要用法律来规制“人肉搜索”这种民间行为?当我们汇聚群众的力量对个别的不法犯罪行为进行批判和追查时,在并未违反法律的前提下,是不是要一概而论地归于侵权的范畴?
近日,有网友自发组织制订了“人肉搜索公约”,发布在天涯杂谈和猫扑大杂烩以及豆瓣人肉搜索引擎小组,并在短时间内被迅速转载。该公约共有8条,对网友在使用人肉搜索可能带来的法律和道德层面的负面效应均有约束,如第三、四条分别如此要求:“以网络道德为准绳,尽量不参与搜索他人隐私”、“对他人暴露隐私尽力保护,保证不在公共场所公布他人隐私”。但紧接着第五条又说明“对于涉及‘贪污、*’、‘惩恶扬善’可以不受第三、四条的约束”。此公约目的是规范网络道德意识,加深大众对人肉搜索正确定义的理解,并向正确的方向发展,不断服务大众。
个人认为,既然网友们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并且明确表明了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那么“人肉搜索”今后会在个人隐私方面尽量避免与法律发生冲突,争取做到既发挥了社会监督作用又合情合理地维护公共道德价值观、揭露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也会对我国的目前的法制建设有所促进和提高。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2 18:19
本文拟从网络上“人肉搜索”侵权行为的形成出发,揭示出我国目前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并进一步分析侵害人格权及其保护、各方主体归责等问题,最后提出我国应学习借鉴国*络隐私权保护模式的建议,以期更好完善我国现有的网络隐私权保护。
参考资料:原创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2 18:19
写摘要不是差不多要不全文都构思出来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2 18:20
呵呵,估计没人给你写了。自己弄呗。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2 18:21
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