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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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30 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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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2 14:02
明确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
1.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
2.对于多产权、多使用权高层民用建筑,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
(1)应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明确一名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
(2)统一管理人对高层民用建筑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
(3)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关注点二:明确了高层公共建筑业主单位、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1.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3.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5.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6.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7.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明确了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有关要求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在建筑显著位置公示其姓名、联系方式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对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鼓励有关单位聘用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或者相关工程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