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金融租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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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11 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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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4 13:33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金融租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如下:
1、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规和银*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
2、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具有履行职务必需的知识、经验与能力,并具备在中国境内正常履行职务必需的时间和条件、具有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3、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4、保险公司董事长应当具有金融工作经历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经历10年以上(其中金融工作经历不得少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