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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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7 12:38
1、首先过户的那个人一定要具备自主的行事能力,不能有精神方面的疾病,这样才能确保他的民事自主能力,从而更好的保障户口对土地的控制权和使用权,发挥土地的最大功效。
2、变更户名的那个人,一定要是本村集体的常住人口,如果是户主在工作和学习的原因,导致户口已经迁到其他的城市中,并之后并没有再转入村集体的情况,是不能进行土地户名的转让。
这是原则性问题,就算是农村户口,也一定要是本村集体内的成员。要知道不管是土地还是宅基地都属于村集体所有,成员只有使用权和承包权。
3、在转让的过程中一定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违背法律流程。当然如果是涉及到村民对承包土地的相互换置情况,也一定要事先征求村集体的同意,并依据相关的流程办理,不能发生土地的权属问题纠纷。
4、如果是因为父母去世的情况,这种情况下需要家庭成员的一致同意之后,才能进行过户行为,不能有矛盾纠纷行为。
扩展资料:
农村土地确权的必要性
由于一轮、二轮土地承包均是责任承包制,客观上淡化了对空间信息的管理需求。加之法律的缺位,农村资产权属关系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明确,在此基础上进行的流转、征地占用等行为,使*掌握的权属资料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误差。
凡此种种原因造成了目前我国农村承包地地籍管理混乱的现状:
1)没有一个清晰的登记农村土地的账目,和一个有效的、图账对应的农村地籍信息管理系统,*无法清楚的掌握农用地的空间信息;
2)村民之间,集体与个人之间不少遗留问题关系错综复杂,造成权属信息不明确;
3)农村居民对其土地的产权没有证书依据。
为夯实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地基,需要理顺农村现有产权关系。只有在理清国家与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之间的财产权利界限的基础上,才能构建起完整的农村资产财产权益体系,盘活农村生产要素,解放农村生产力。因此,对农村土地与房产的大规模确权登记,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村土地确权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7 12:3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流转等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重要财产权利。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要求,应当对农民所拥有的这种权利平等地还权赋能,赋予其长期而保障的用益物权权能,不仅能够厘清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者关系,为坚持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奠定基础,同时也为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市场运行中的抵押、担保和转让奠定重要法律基础,为发挥市场配置农村土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构筑坚实的制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