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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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20 04:33
凡本省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城乡低保待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或抚(扶)养关系的人员。包括:
(一)、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请。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员。
(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2、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注意事项: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3.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扩展资料:
长春低保标准:
长春市城区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620元,城区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年4920元;双阳区和九台区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400元,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年3650元。
榆树市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360元,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年3524元;德惠市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393元,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年3710元;农安县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430元,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年3650元。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3〕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