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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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30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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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05:01
你好。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的有关规定,题中:
一、关于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递延所得税问题。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用于“投资性”的房地产,属于固定资产,应当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按期计提折旧。
由此,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方法与税法规定不同,应当确认计量递延所得税。
以题中数据为例,假设该房屋税法折旧年限20年,预计净残值率5%,所得税税率33%,则:
税法当年折旧额 = 1 000 * (1 – 5%) / 20 = 47.50万元
期末计税基础 = 1 000 – 47.50 = 952.50万元
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 = 2 300万元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 2 300 – 952.50 = 1 347.50万元
递延所得税负债 = 1 347.50 * 33% = 444.68万元
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 2 300 – 1 000 = 1 300万元(不是300万元)
投资性房地产当年纳税调减额 = 1 300 + 47.50 = 1 347.50万元
二、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由成本模式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下的计税基础问题。
在投资性房地产由成本模式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时,投资性房地产的计税基础不变,具体计算如同上例。由于成本模式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发生变化,因此,期末应当根据期末新的账面价值、计税基础,计算暂时性差异,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者负债。
三、关于投资性房地产与自用房地产之间的转换的计税基础的问题。
投资性房地产与自用房地产之间的转换,其账面价值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量,计税基础也如同上述例子确定,依据两者之间的暂时性差异,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者负债。
另外,对于你的另一问题,在这里一并解答。
原提问内容
另外再想问一个问题,关于资产减值在所得税前不得扣除,假设年末对一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在当年的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相应调增计提减值部分,在下一年该资产的折旧额小于所得税计税基础的折旧额,响应冲回部分递延所得税资产,是否应同时调减当年的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少急折旧部分,还是必须等到对该资产进行处置时才能对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减值准备部分的调减?
解答
举例说明。
某企业购入一固定资产,原值1 000万元,假设会计折旧方法、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率均与税法规定相同,分别为:平均年限法、10年、5%。另外,所得税税率33%。则:
第一年年末:
固定资产折旧额 = 1 000 * (1 – 5%) / 10 = 95万元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 1 000 – 95 = 905万元
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 1 000 – 95 = 905万元
无暂时性差异。
第二年年末,假设年末会计上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00万元: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 905 – 95 – 100 = 710万元
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 905 – 95 = 810万元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 810 – 710 = 100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 = 100 * 33% = 33万元
相关纳税调增额 = 100万元
第三年年末,假设会计折旧方法、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保持不变:
固定资产会计折旧额 = (710 – 1 000 * 5%) / (10 – 2) = 82.50万元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 710 – 82.50 = 627.50万元
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 810 – 95 = 715万元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 715 – 627.50 = 87.50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 = 87.50 * 33% = 28.88万元
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 = 33 – 28.88 = 4.12万元
相关纳税调减额 = 95 – 82.50 = 12.50万元
第四年及以后各年年末,计算方法同上。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05:01
你好。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的有关规定,题中:
一、关于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递延所得税问题。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用于“投资性”的房地产,属于固定资产,应当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按期计提折旧。
由此,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方法与税法规定不同,应当确认计量递延所得税。
以题中数据为例,假设该房屋税法折旧年限20年,预计净残值率5%,所得税税率33%,则:
税法当年折旧额 = 1 000 * (1 – 5%) / 20 = 47.50万元
期末计税基础 = 1 000 – 47.50 = 952.50万元
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 = 2 300万元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 2 300 – 952.50 = 1 347.50万元
递延所得税负债 = 1 347.50 * 33% = 444.68万元
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 2 300 – 1 000 = 1 300万元(不是300万元)
投资性房地产当年纳税调减额 = 1 300 + 47.50 = 1 347.50万元
二、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由成本模式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下的计税基础问题。
在投资性房地产由成本模式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时,投资性房地产的计税基础不变,具体计算如同上例。由于成本模式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发生变化,因此,期末应当根据期末新的账面价值、计税基础,计算暂时性差异,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者负债。
三、关于投资性房地产与自用房地产之间的转换的计税基础的问题。
投资性房地产与自用房地产之间的转换,其账面价值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量,计税基础也如同上述例子确定,依据两者之间的暂时性差异,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者负债。
另外,对于你的另一问题,在这里一并解答。
原提问内容
另外再想问一个问题,关于资产减值在所得税前不得扣除,假设年末对一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在当年的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相应调增计提减值部分,在下一年该资产的折旧额小于所得税计税基础的折旧额,响应冲回部分递延所得税资产,是否应同时调减当年的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少急折旧部分,还是必须等到对该资产进行处置时才能对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减值准备部分的调减?
解答
举例说明。
某企业购入一固定资产,原值1 000万元,假设会计折旧方法、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率均与税法规定相同,分别为:平均年限法、10年、5%。另外,所得税税率33%。则:
第一年年末:
固定资产折旧额 = 1 000 * (1 – 5%) / 10 = 95万元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 1 000 – 95 = 905万元
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 1 000 – 95 = 905万元
无暂时性差异。
第二年年末,假设年末会计上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00万元: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 905 – 95 – 100 = 710万元
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 905 – 95 = 810万元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 810 – 710 = 100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 = 100 * 33% = 33万元
相关纳税调增额 = 100万元
第三年年末,假设会计折旧方法、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保持不变:
固定资产会计折旧额 = (710 – 1 000 * 5%) / (10 – 2) = 82.50万元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 710 – 82.50 = 627.50万元
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 810 – 95 = 715万元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 715 – 627.50 = 87.50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 = 87.50 * 33% = 28.88万元
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 = 33 – 28.88 = 4.12万元
相关纳税调减额 = 95 – 82.50 = 12.50万元
第四年及以后各年年末,计算方法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