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30 0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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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13:06
【案情简介】张某系一家公司职工。2009年某天晚张某驾驶摩托车上夜班途中,不幸撞到路边的大树上,发生事故致右臂受伤,诊断为右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张某属无证驾驶摩托车,交通部门没有作交通事故处理。2010年张某向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县人社局确认张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疑案争鸣】在司法实践中,对此案件产生争议: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当确认为工伤,张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违法,责任自负;另一种意见认为,交通部门没有确认张某的事故责任,应当考虑上班因素,给予工伤。 【笔者观点】笔者认为张某所受伤害应该认定为工伤。 1.张某作为公司职员,在上夜班途中驾驶摩托车发生意外,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认定工伤的时空要件。 2.张某无证驾驶的行为和事故发生没有直接、必然的因果联系。张某无证驾驶“不幸”撞到路边的大树上,系其自身不能预见的原因所致,从本案来看,张某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并不存在过失,更不会是故意而为,属于主观意志不能控制的意外事件。 3.张某无证驾驶摩托车上班,其行为已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但在本案中,*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为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专门机关,并未对张某无证驾驶摩托车的行为进行事故处理,其他机关亦无权限进行处理,张某并不用为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4.从立法目的上来看,《工伤保险》是一部保护弱势劳动者群体的行*规,对工伤的认定应该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伤害的发生不是职工故意造成的,即使职工在事故中存在过失也不影响工伤的认定,除非存在“不得认定”的情形,据此,张某的损害应该认定为工伤。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13:06
【案情简介】张某系一家公司职工。2009年某天晚张某驾驶摩托车上夜班途中,不幸撞到路边的大树上,发生事故致右臂受伤,诊断为右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张某属无证驾驶摩托车,交通部门没有作交通事故处理。2010年张某向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县人社局确认张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疑案争鸣】在司法实践中,对此案件产生争议: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当确认为工伤,张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违法,责任自负;另一种意见认为,交通部门没有确认张某的事故责任,应当考虑上班因素,给予工伤。 【笔者观点】笔者认为张某所受伤害应该认定为工伤。 1.张某作为公司职员,在上夜班途中驾驶摩托车发生意外,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认定工伤的时空要件。 2.张某无证驾驶的行为和事故发生没有直接、必然的因果联系。张某无证驾驶“不幸”撞到路边的大树上,系其自身不能预见的原因所致,从本案来看,张某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并不存在过失,更不会是故意而为,属于主观意志不能控制的意外事件。 3.张某无证驾驶摩托车上班,其行为已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但在本案中,*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为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专门机关,并未对张某无证驾驶摩托车的行为进行事故处理,其他机关亦无权限进行处理,张某并不用为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4.从立法目的上来看,《工伤保险》是一部保护弱势劳动者群体的行*规,对工伤的认定应该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伤害的发生不是职工故意造成的,即使职工在事故中存在过失也不影响工伤的认定,除非存在“不得认定”的情形,据此,张某的损害应该认定为工伤。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13:06
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应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规范,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情形,从而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由于《工伤保险条例》是行*规,为上位法,又是后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厅函(2000)150号《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是部门规章,为下位法,又是前法。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刘某的死亡进行工伤认定。因此,本案中刘某是否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不影响被告作出其为因工死亡的工伤认定,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性。原告以无证驾驶为由主张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13:06
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应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规范,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情形,从而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由于《工伤保险条例》是行*规,为上位法,又是后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厅函(2000)150号《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是部门规章,为下位法,又是前法。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刘某的死亡进行工伤认定。因此,本案中刘某是否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不影响被告作出其为因工死亡的工伤认定,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性。原告以无证驾驶为由主张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