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30 05:08
共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02 22:1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专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纳税人丢失专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机关报失。
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的纳税人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纳税人名称、*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明”,必须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注意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生*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1、首先要到办税厅领取并填写《*挂失/损毁报告表》,并且要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申请主管税务局出《丢失*专用发已报税证明单》。
2、等待受理审核。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受理审核纳税人提交的资料。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办理。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的,需重新补正或填报。
3、开具。纳税人提供资料符合条件的,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即时开具丢失专用已抄报税证明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专用*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02 22:11
虽然按照*管理法规定,作废的*也需要妥善保存,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02 22:11
你可以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看如何处理最为妥当,以我的经验应该是没什么,只要你在系统里确认作废就行。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02 22:12
严格意义上讲,*丢失需要登报声明。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02 22:13
国税说先登报声明作废,市级非娱乐性报纸。拿到报纸后,拿公章,营业执照。到税务局填个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