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30 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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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13 22:44
英国议会上院的历史要比下院悠久,而且上院的权力和地位长期高于下院。 随着议会权力的扩大,下院的地位也在上升,上院权力不断向下院转移。到15世纪中叶,下院已经获得了财政权、税收权、审计权、人事权和立法权等权力。在向国王夺取权力的过程中,下院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但是,直到1832年议会改革之前,仍然是上院居于优势地位。就两院之间的关系来说,上院权力向下院的转移过*正开始于1689年权利法案颁布之后。权利法案确立了下院的最高权力,标志着权力由国王向议会转移的过程结束,国王从此退出了对国家权力的争夺,而议会两院之间的权力转移过程开始。这种转移虽然是和平过渡、逐步积累的,但也伴随着激烈的*较量。1832年的改革法是上、下两院之间关键性的一次较量,就改变两院之间的关系来讲,这个法案意义重大。首先,取消了上院对下院议员的提名权,这使上院失去了对下院进行控制的最有效的渠道;同时也促进下院议员更加重视选区选民的意见和利益,而不是像从前那样重视上院贵族的意见。其次,重新规定了选民财产资格的*,也就是扩大了选举权。很多中下层群众也拥有了选举权。最后,重新分配了下院的议席,取消了56个衰败选区的议席并将之分配给一些大城市。后两项措施促进了下院议员阶级基础和*立场的变化。1911年的议会改革是两院之间另一次重要较量。在首相阿斯奎斯发出要建议国王增封足够的贵族以使议案通过的威胁之下,上院*作出让步,通过了一项对于两院关系至关重要的法律。该法确立了下院的财政立法权,下院的立法权进一步加强。尤为重要的是,这个法案在序言中明确宣布:该法案“想要用一个建立在群众基础上而不是世袭基础上的第二院去代替现在所有的上议院”,将两院之间的关系第一次用成文法的形式确定了下来。1949年颁布的议会法对1911年的议会法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再次削弱了上院的权力,规定财政议案只能由下院提出,上院不得对它进行修改和否定。这样,下院失去了对财政议案的任何权力,下院牢牢控制了财政立法权。此外,该法还将上院对下院通过二读的公法案的延搁时间由两年减为一年。这些标志着下院的权力已经无可怀疑地高于上院。随着权力由上院转移到下院,*主要*也从上院转到了下院。1911年议会改革后,作为一个常规,首相必须在下院,内阁成员也很少由贵族担任。现在的上院权力已经很有限,在立法和**制定中,只能起到辅助作用。就辅助下院的立法工作而言,上院的作用主要有三方面:(一)修改和否决议案。上院从理论上讲,对下院通过的议案没有修改和否决权,但它可利用“延搁权”来达到修改否决定目的。如果下院不采用上院的修改意见,上院可以利用拖延议案生效的权力来对下院施加压力,促使下院修改议案。对于有时间性的议案,或者在下院任期的最后一年的议案,上院行使延搁权实际上等于否决了下院通过的议案。(二)监督下院的权力。在上院形式延搁权的过程终,会对*和下院产生一种压力,促使*和下院重新考虑、修改还不够成熟的议案。同时,在上院审议的过程中,通过公开的辩论,可以引起公众和媒体对所审议问题的注意进而对*和下院产生压力。这实际上对下院的工作起到了间接的监督作用。(三)协助下院立法。首先是提出议案。下院的工作中已掺杂了党派*的因素,使得本来是中性的、符合全民利益问题的议案容易染上党派*色彩从而不易通过,而由上院提出这样的议案,就容易通过。其次是处理私议案的立法工作。再次是整理法律文件。最后是审查受群立法。上院通过一个联合委员会对大臣根据议会授权而颁布的法规以及规章进行审查,确保是在议会授权的范围内。最后是梳理欧洲联盟的法规。上院通过一个欧洲委员会对欧盟发布的法规进行梳理和过滤,然后向下院和*提供需要认真讨论或执行的建议。上院的独特作用主要有三方面:第一,行使司法权。首先作为最高上诉*,上院有权受理除苏格兰的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事、刑事上诉案件;其次,可以受理规则的案件;最后,可以审判由下院提出的*案。第二,审议*的*。第三,为*储备人力资源。上院是*家和高级*们从工作第一线退下之后的归宿地,这些人有丰富地从政和治国经验,能起到顾问的作用。与下院相比,上院的权力当然十分有限,处于从属地位,但在英国的*生活中仍然起着十分独特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