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竞业限制协议,但没有签竞限制协议开始通知,协议能生效吗?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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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17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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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1 03:33
签了竞业*协议,但没有签竞业*协议开始通知的,与协议能否生效间没有任何关系。
如果职工与单位所签订的竞业*协议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条件的,所签订的竞业*协议就合法有效。
至于在职工离职后,竞业*协议是否会对职工产生约束力,还要看单位是否按规定按月支付竞业*的经济补偿,如果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该竞业*协议对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应予支持。
第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约定的,人民*应予支持。
第九条 在竞业*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协议时,人民*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经济补偿的,人民*应予支持。
第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义务的,人民*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