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的条件都有哪些?什么时候可以宣告失踪结束?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0-16 18:15
我来回答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3 08:20
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1、有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事实。
如果是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利害关系人向人民*书面申请。
所谓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主要是指自然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3、由*依法作出判决。
人民*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法律依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1、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法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不发生继承、也不改变与其人身有关的法律关系。
2、宣告失踪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了财产的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主要是失踪人的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没有以上人选或有争议的由*指定代管。代管人负有管理失踪人财产的职责,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请求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申请变更代管人。
3、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4、失踪宣告一经撤销,代管人的代管权随之终止,应当将其代管的财产及其收益交还给被宣告撤销失踪的人。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3 08:20
根据《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至于下落不明时间的计算,自该人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时间的计算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可以宣告失踪结束的时间和条件如下: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应当撤销失踪宣告。见《民法典》45条规定。
当发生这种情况时,可以向*申请撤销失踪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