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0-16 22:54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5 20:55
效力和制定主体有一定关系,一般制定的主体地位越高效力越高。但同一主体可以制定不同法律。正常情况是,*>法律(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行*规(*制定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各部委、省级*)。省级*也可制定地方性法规,它的效力与*的行*规平级,有冲突要由全国*裁定效力。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地方*规章有冲突,可由*裁定效力,但*只能判后者无效,如要判前者无效要提交全国*。简言之,*>*,*、*各自序列内,上级>下级。*的红头文件不属于法律体系。此外同一级别内,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5 20:55
法律是有位阶的,比如在我国*是国家的根本*,任何法律指定的根据必须是*,其次是全国*制定的法律,比如刑法,民法,行*以及各种诉讼法,再其次是*制定的法律,最其次的是各部委以及地方*制定的法律,*制定的法律都要报请全国*批准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5 20:56
是必须有制衡才行,比如三权分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