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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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30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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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2 06:02
《民法通则》135条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l)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失的。”
《民法通则》137条规定:“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超过20年的,人民*不予保护。”
《民法通则》147条规定:“不服地方*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135条规定:“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立案之日起的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经上级*批准。”
《民事诉讼法》146条规定:“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民事诉讼法》159条规定:“人民*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民事诉讼法》147条规定:“原审人民*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
原审人民*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