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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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30 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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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05 12:55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文件规定:“一、土地*预征管理相关问题
为加强对定价过高、价格上涨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税收征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实行差别化土地*预征率。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定销售各类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
保障性住房是指各级*或者指定经营单位回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按照*规定向特定对象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含比照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管理)等具有保障性质的各类住房。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照预计增值率实行2%至8%的幅度预征率(见附件1)。
容积率小于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最低按照销售收入的5%预征土地*。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仍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房地产市场宏观**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677号)文件中确定的*执行。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预售方案和现房销售方案中填报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和销售价格等信息,并匡算预计增值额和增值率,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上述信息及时传递至市税务部门;主管税务机关接收信息后,以《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形式告知纳税人,要求其在征期内按照规定的预征率计算缴纳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