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30 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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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4-27 18:41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不得转让:
(1)采矿权部分转让的;
(2)被纳入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的采矿权向非整合主体转让的;
(3)按国家产业*属于关闭矿山的;
(4)按国家有关规定属于禁止开采区域的;
(5)采矿权抵押备案期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6)采矿权处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查封、扣押或*、税务、检察机关等通知立案查处状态的。
除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采矿权转让外,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投产未满5年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按原协议出让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