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30 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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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16:30
1、货币属于动产和种类物,谁占有即谁所有;当货币存放于银行账户,该账户的开立者即账户所有者即视为该货币的所有者。经济生活中亦早已形成“谁的账户,钱归谁所有”的惯例与规则。当事人之间的有关借用账户的《合作协议》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
2、货币系种类物,通常情形下,占有即所有,应当以占有状态确定货币的权利人。但如果账户因查封后除涉案汇款外无其他资金进入,故涉案款项并未因进入账户而与其他货币混同。异议人虽实施了误汇账户的行为,但其并无支付款项的主观意思,账户开立人亦无接受此款的意思表示,故异议人对涉案款项仍享有实体权利。
3、货币属于种类物,具有所有权与占有权相一致的属性,通常情形下,民事主体名下账户内的款项即视为归其所有,但如果涉案账户系为特定目的所设共管账户,该账户内的钱款已具有特定化的特征,则其实质性权属并非开立人所有。如果涉案账户系一般存款账户,而非专项专用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不具有将货币这一种类物特定化之功能,存入此类账户的货币原持有人,伴随货币占用的转移而失去对应的货币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