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30 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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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16:30
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支配控制的物质产品”。钱财,原则上是法律意义上的物。但钱在刑法上是单独分类的,不是刑法意义上的物,而是民法意义上的物。
财物的定义,在刑法上,有以下三种类型:
1、金钱:
即能够实现物质利益的一般等价物。金钱属于“财”的范畴。在实践中,如果行贿人使用假币进行“行贿”的,当受贿人在对假币不知情的时候进行收受,对受贿人应当以受贿罪的未遂论处。理由在于假币虽属于“物”的范畴,但没有使用价值,受贿人是基于认识错误而收受的,所以不能实现受贿罪构成,因而应当论为受贿罪未遂,在这种情形下,对“行贿人”不能以行贿罪论,因为假币不具有使用价值而“行贿人”完全是在利用欺骗手段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对这种情形的应对“行贿人”论以使用假币罪论处。
2、物
刑法上的物,仅指能够进行的,有形的,具有使用价值的物。这与民法上“物”的概念基本是一致的。民法理论中认为,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支配控制的物质产品”。对于贿赂犯罪中的“物”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理解,一是有形性,就是具有一定的物理或化学属性,并且这种属性能够被现代技术测量的。有形性不等于固定性,以其他形式出现的,同样是一种物,比如:电、煤气、暧气等都属于刑法中 “物”的范畴,自然属于贿赂中“物”的范畴。如果行为人以接受他人免费提供使用的电、煤气、暧气等,如果其价值达到受贿罪的定罪数额的,应当论以受贿罪,二是可交换性。实际上可交换性是以能够现实地可以支配控制为基础的。对于不能进行支配控制的东西,即便是有形的,也不属于刑法中的“物”。三是有使用价值,也就是说,能够通过它来满足人们的物质和精神需要。
3、可以行使物质利益请求权的凭证
将前两类作为贿赂犯罪中的“财物”不会引起太大的争议,关键是对于可以行使物质利益的请求权的凭证,因为在民法理论上,这类凭证是不属于“物”的范畴的,就现实而言,钱货交易形式在逐渐发生变化,一是现金交易的逐渐减少,代之以票据交易、记账交易等形式;二是电子货币的出现,大量的资金的划转开始通过互联网等网络进行,比如现在正蓬勃兴起的电子商务、信用卡交易等形式,从将来的发展来看,传统的交易形式会慢慢的让位于新兴的交易形式。因此,物质利益请求权的凭证,也是一种财物。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16:30
您好,当然是物。钱财的概念有点宽泛,它包括货币和具有价值的其他物品。其中货币是一种特殊的一般等价物,是种类物。他具有交换价值和支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