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管辖权该如何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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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30 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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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6:19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 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管辖。
特殊的情况:
(一)特殊情况下由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
被告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被劳动教养;被监禁。
(二)夫、妻离开住所地时的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三)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情况下管辖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管辖。
(四)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