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决议对会员国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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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30 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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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2:02
联大决议对其会员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由于联合国的职能范围相当广泛,联大决议不仅数量很大,而且内容迥异。同时,决议还有各种各样的表现形式:可能是一项建议或请求,也可能是一项决定、声明或宣言。因此,很难说它们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国际社会不存在凌驾各国之上的强制机关,使得这种拘束力的强制性远远不及国内法,正基于此,国际法被称为“软法”。归根结底,国家认为自己受这些规则的约束,才是其获得法律地位的源泉。因此,国家的同意是国际法效力的依据。如果它们在决议案的讨论中明确承认决议条款为法律规范,并表示愿意承担遵守的义务,而且决议的文字用语也体现了这一点,那么就应该认为已经存在了关于这一决议的法律信念,也就应承认其法律拘束力
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反映了各国*的意愿,是世界*的积累和集中表达,有很大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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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9 02:03
两国大会决议,对于大国来说,并没有多少约束力。
对于小国来说,却能决定其命运。
说白了,联合国是大国实现国家利益的工具,是小国叫屈喊冤的地方,但是并不能为其伸张正义。
联合国只不过是大国操纵的利益工具,大国利益集团的代言人而已,联合国无公平可言。
尤其是否决权,只有五大国有。
这东西,被称为“最霸道的利器”
否决权是雅尔塔会议的产物
否决权是苏联要求
1944年, 美、苏、英、中四国代表在华盛顿的敦巴顿橡树园举行联合国筹建会议。在会上, 各方就大国在安全理事会上的表决权问题发生了分歧。美、英坚持“相对否决权”, 即安理会的决议应在五个常任理事国一致同意的原则下方能生效,但当安理会某一理事国是争端当事国时, 按照司法上的回避原则,当事国不得参加投票。苏联则要求“绝对否决权”,即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可以在任何议题中行使一票否决的特权,包括涉及自己的议题。
显然,绝对否决权等于豁免权,它将五大常任理事国置于永远不遭到安理会决议谴责和制裁的地位,任何对他们自己不利的决议都不会获得通过。而苏联主张绝对否决权的理由堪称极其无厘头:苏联宣称, 如果不这样, 五大国间一旦发生冲突, 就难免让法西斯国家东山再起, 发动新的侵略战争…[详细]
否决权原本是暂行措施
1945年4月, 美、英、苏、中四大国邀请42国在旧金山召开联合国制宪会议。会上, 否决权问题又成了争论不休的难题,苏联坚持否决权绝对化, 而比利时、荷兰、挪威等中小国家却认为这是对联合国应当遵循的民主原则的否定, 表示不愿把决定未来命运的任务委托给五大国或两大国, 斩钉截铁地拒绝了大国的要求。最后, 双方达成妥协, 通过了加拿大的提案, 即在写入大国否决权的同时, 又加上109条, 保证宪章生效后每十年举行一次审查会议, 从而为修改宪章,修正或取消否决权留出余地。…[详细]
否决权拿来干什么
冷战中,美苏否决权使用最为活跃
冷战期间,美苏互相否决
“否决权”的法律依据是联合国宪章第27条第3款的规定,“安理会对于……(非程序性)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表决之……”。在国际法上,否决权只是一套复杂的复合表决程序中的一环。从集体安全的理想出发,没有人希望它真正起作用。因为集体安全的初衷是大国战后能够维持战时那样的合作关系,维持对安全、和平等价值的共同信念。在其联合国宪章诞生的短短几个月后,这一章节就产生了人们不希望看到的特权——否决权,1946年,苏联在英法从叙利亚和黎巴嫩撤军问题的决议上第一次使用了否决权,其实当时苏联的态度和决议出入不大,行使这一次否决权仅仅是为了表明自己对西方的反对立场。
此后,否决权成为大国炫耀实力甚至故意捣乱的工具,整个冷战期间,苏联和美国分别使用否决权124次和83次。冷战前期,苏联多次动用否决权表示自己的对抗态度,1946—1970年苏联共使用否决权104次,以至于当时的苏联外长格罗米柯得了个“摇头先生(Mr. No)”的绰号。从1950年接纳印度尼西亚加入联合国以后的4年中,曾经有阿尔巴尼亚、 奥地利、保加利亚、柬埔寨、锡金、芬兰等20个国家先后申请加入联合国,但是大多被苏联否决,称之为“接纳会员国僵局”,冷战期间联合国一共59次否决新成员国加入,其中苏联否决了51次。
冷战后期,60年代末70年代初,由苏联扶持或控制的第三世界国家纷纷加入联合国,苏联阵营由守转攻,在联合国提出大量的民族主义议案,以反抗英美倡导的普世主义,美国则从1970开始使用否决权对抗苏联阵营的进攻,1970年至1989年安理会共使用否决权163次,其中美国使用83次占51%,苏联使用16次占10%,中国使用21次占13%。…[详细]
否决权成为利益的保障
除了互相对抗以及破坏性的使用否决权,否决权也大量用于表达自己的利益主张。美国把最多的否决权用在以色列问题上,美国共曾阻止35项关于以色列的决议草案,此外,美国还曾否决10项批评南非的决议草案、8项关于纳米比亚的决议草案、7项关于尼加拉瓜的决议草案和5项关于越南的决议草案。美国一共68次在地区争端议题上使用否决权,而苏联由于入侵东欧和阿富汗,也曾64次否决解决地区争端的议题。
中国在使用否决权维护国家统一上卓有成效,1997年1月10日,中国动用否决权否决了安理会关于向危地马拉派遣联合*事观察员的决议草案,理由是危地马拉与台湾地区维持“外交关系”以及每年在联合国总务委员会上联署所谓要求台湾地区“参与”联合国的提案。1999年2月25日,中国再次使用否决权否决了安理会关于同意联合国驻马其顿预防性部署部队延期的决议草案,理由是马其顿*在当年1月与台湾地区进行“复交”。…[详细]
以否决秘书长人选表明态度
中国至今共行使否决权27次,其中19次用在否决秘书长人选。
联合国秘书长是联合国最高行政长官,在国际社会里也是举足轻重的人物。按照《宪章》规定,秘书长人选必须先由安理会推荐,然后经大会以到会及投票会员国的简单多数认可才能决定。安理会的推荐要有9个以上的理事国的同意票(包括五个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换言之,秘书长的选举适用否决权,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可以以自己的否决权阻止自己不同意的候选人当选,因为《宪章》还规定大会不得任命未经安理会推荐的人选。长期以来,大国都十分重视秘书长的人选,从1950年10月赖伊秘书长的连任到1996年埃及加利的连任和新秘书长人选长达46年中,共出现否决票56次,其中美国20次,苏联7次,中国1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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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9 02:03
楼上的不懂别胡说,联合国宪章第四章整章是关于联合国大会的,里面哪条说联合国大会决议有法律约束力了
回答楼主:联合国大会作用主要是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合作之普通原则,向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兼向两者提出建议,以及对于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情势,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联合国宪章第四章第十一条)
至于楼主所说的对会员国有法律约束力的,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做出的决议。联合国宪章第五章第二十五条规定,“联合国会员国同意依宪章之规定接受并履行安全理事会之决议”。由于宪章是类似国际条约性质的存在,因此各国签署并加入联合国的时候,就应依照“约定必须遵守”基本原则,服从宪章。安理会的决议因此具有了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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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9 02:04
说实话,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1947年的,联合国大会181号决议,把原英属巴勒斯坦划分以色列和巴勒斯坦。
以色列就凭这个决议,宣布独立。美国,承认了,三天后苏联也认了。但是,建国第二天,阿拉伯国家进攻以色列,第一次中东战争爆发。但阿拉伯国家战败,后来就以这份决议当成文件来谈判。
还有一些决议,几乎没有意义的决议,比如有一次通过了一份对苏联谴责的决议。这份决议,虽然通过了,可是苏联压根不放在眼里。也没有,哪个国家敢去主动得罪苏联这个超级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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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9 02:05
具有
参照联合国宪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