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0-16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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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3 06: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强制检定。如果杭州计量局有能力检定,就没有必要送到更高一级的浙江省计量局检定了,因为双方检定的性质具有等同的效力。除非市局没有能力检定的,才送到更高一级的计量局检定或送到具有资质的专业检定机构进行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