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独生子女和其家庭享受什么待遇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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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09 22:48
你的问题很好回答呀!!!给你复制《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有什么优惠*就一目了然了!!!!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者*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励;
(五)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六)乡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者*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第二十三条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第二十四条 本市各级*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独生子女父母的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 本市有条件的乡镇,可以根据*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市各级*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09 22:49
1、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每月每人5元);
2、凭《光荣证》,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时有1000元一次性奖励(如果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的,有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此项与1000元奖励不能同时享受)。
3、如果父母双方均为农业户口,1973年1月1日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现只有一个子女的,在年满60周岁后每人每年有1200元的奖励扶助金。
4、若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父母自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在女方年满49周岁后,每人每年有2400元特别扶助金或1920元伤残扶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