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费退费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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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1 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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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2 14:03
《学费收退费管理办法(试行)》
__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费,包括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缴纳的学费、住宿费,以及与教育教学活动有关的其它学习性费用。
__第三条 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依法缴纳学费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学院应依法向学生收取学费。
第六条 学费管理应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和“收支两条线”制度。
__1、所有学生学费、住宿费,由学院财务部根据学生管理部门提供的学生名册统一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收取学生任何费用。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及部分代收款在入学报到时由财务部统一集中收取,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财务部办理缴费手续。
__2、财务部按规定使用票据,按国家相关规定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各种代收款项,向学生开具收费票据,不得以其他名义转借、转让收据;不得自行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__第七条 学院实行学年收费制。学生缴费原则上以一学年为缴费时间单位,当年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_第十四条 学生学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及其他代收款)的退款,依据不同情形,分别按以下标准执行:
__(一)学生退学学费(专指学费)退款:
__1、新生报到缴费后,因体检不合格,学院批准“保留入学资格”或经劝留无效、自愿放弃入学资格的,退还其已缴纳的全部学费。
__2、学生已按当学年学费标准全额缴纳学费的,经学院批准退学的,按照该生当年在校的实际学习时间,计算其应退学费:
__(1)学生缴纳学费后,因故退学、休学、转学,根据实际在校学习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在当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周内退学批准的,全额退还已缴学费;在当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退学的退还已缴学费的90%;在当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二个月内退学批准的退还已缴学费的80%,依此类推。
__(2)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或触犯刑律被劝其退学或被学院“开除学籍”的学生,一律不退还其学费。
__(3)经学院批准退学但未足额缴纳学费的,按本条第(一)款第2项结算其学习费用。已缴学费超过结算费用的部分,退还给本人;不足其结算费用的应补齐。否则,不予办理复学、肆业或结业等学籍证明。
__(二)学生退学住宿费退款:
__学生缴纳住宿费后,批准退学、休学、转学,根据其实际住宿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退剩余的住宿费,具体退费方法按本条第(一)款第2项第(1)点。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或触犯刑律而被劝其退学或被 “开除学籍”的,一律不退还其住宿费。
__(三)学生退学代收款退款:
__代收的预收款,可依据实际使用情况具实结算,多退少补。
__退学学生需在财务部办理完手续后方可最后离校。
__转学学生收退费管理办法参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