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综【2006】92号、鲁价费发【2007】126号、鲁财综【2008】42号、鲁价费发【2010】53号,这四个文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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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1 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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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9 02:31
关于同意收取*采购文件工本费标准的批复
鲁财综[2008]42号
济南市财政局、物价局:
你局《关于申请收取*采购文件工本费的请示》(济财综[2008)13号)收悉。根据济南市市级机关*采购中心的实际情况,为推进*采购工作顺利实施,经研究,同意济南市市级机关*采购中心在执行*采购任务时,向参加招标的供应商收取招标文件工本费.收费标准参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采购文件工本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7]126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采购文件工本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执收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执收编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缴,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收取的工本费专项用于*采购文件的设计制作和印制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凡经市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实行监管职能与执行职能分开的其他市级*采购机构,在负责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的预算采购工作时,亦可参照本文规定,收取*采购文件工本费,
山东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采购文件工本费标准的批复
鲁价费发[2007]126号
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收取采购文件工本费的请示》(事管函字[2006]48号)收悉。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鲁财综[2006]92号文件规定,现将*采购文件工本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货物类采购招标文件工本费每份200元,服务类采购招标文件工本费每份300元,工程类采购招标文件工本费每份500元,特殊专用设备且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每份最高800元。
二、此项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通过非税收入“票款分离”系统征收,全额纳入省级财政专户,专项用于*采购文件的调研论证、设计制作、印刷等相关费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三、收费单位须按规定到省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到财政部门领取“票款分离”收费项目执行编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严格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收费。
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规定,采购文件工本费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三年,请于到期前三个月重新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