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司名下房产卖给个人可否以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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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25 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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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5 13:36
土地*按照纳税人转移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一般情况下不应该核定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
(一)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如果企业的情况符合上述条件之一,那么土地*就会被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