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1-15 23:47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23:17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想要孩子的是可以把孩子给要回来,在孩子十二岁后,只要孩子愿意是可以更变监护人。
夫妻离婚后孩子判给男方,女方可以向*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男方可向*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因此,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多年后,孩子就有了自己的选择权,*是会根据孩子的意愿来判决的。不过,我相信谁抚养他这么多年,谁对他尽心了,他都一清二楚,会有自己明确的选择意愿的。
*在判决时,主要考虑孩子随哪一方生活更为有利。也就是说,子女最大利益原则是要考量的首要条件。
在决定孩子随哪一方生活时,要考虑双方的经济能力、道德品质、是否有亲属帮助抚养、是否具有再生育能力等各个方面的因素综合进行判定。如果男方的条件确实好,孩子判决由男方抚养,女方同样要承担法定的抚养子女的义务,要出抚养费。不是男方要给女方钱的问题。
如果男方确实要小孩,自愿与对方达成给对方钱,然后自己带小孩是可以的。但是,如果双方达成了这样的协议,也不会消灭女方与孩子之间的*关系,女方仍然有权利要求改变抚养关系让孩子随自己生活,在女方年老的时候,孩子仍然对她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建议好好协商,不要因为离婚就想消灭孩子与对方的联系。
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首先是男方是否有足够的能力去抚养,给予孩子良好的生活环境和教育,如果女方没有能力抚养孩子,给予孩子良好的生活环境以及教育,这样你可以向*提起诉讼,另外一点*也会根据孩子的意愿进行判决(如果孩子很小的话,就会根据实际的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判决)
收养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
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
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2、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
所谓“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5、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
可以,因为孩子是夫妻双方的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