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1-15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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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4 09:43
当然有罪,这种行为已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和贪污罪。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4 09:43
《动物防疫法》(*令71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