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1-15 23:20
共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18 07:19
一、办理部门
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及各区(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办理职责
依法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遗失补发。
三、办理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四、办理范围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五、办理条件
1.在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公众网或地级市以上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遗失补办申请表》(盖公章)
3.委托书(盖公章)
4.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6.使用单位委托代办人的委托书(盖公章)
7.代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8.有效期内检验报告(盖公章)
9.特种设备管理人员证
六、办理程序
1.申请
使用单位应在设备使用登记证遗失后30天内,持“办理条件”所列资料,前往原发证机关办理;
2.受理
受理机构接到申请后,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受理机构职权范围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②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③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受理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资料的,受理使用登记申请,书面发出受理回执;
3、审批、发证
受理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不同意原因;
七、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八、办理流程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18 07:19
向发证机关报失,再寻求补发。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18 07:20
户口所在地质监局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18 07:20
去三场吧应该是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18 07:21
大厅问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