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1 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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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1 09:41
摘要按照香港*发布的《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条款规则,当投资者或一致行动人 1)因股票购买行为导致其取得上市公司 30%或以上的投票权,或者 2)原持有不少于 30%、但不多于50%投票权,取得额外投票权使得投票权增加超过 2%的情况下,该投资人或一致行动人必须对上市公司每类权益股本的所有股东作出股份收购要约,实际上,这就是强制要约的触发条件,同时,按照《收购守则》26.2 条规定,强制要约只可以附加一个条件:即要约人收到同意要约的股票后,将持有 50%以上的投票权。而自愿要约,是指不满足上述强制要约情况的,要约人可以提出自愿要约,在自愿要约中,意图寻求私有化的要约人一般会附加相关的私有化条件,即只有在这些私有化条件达成或豁免后,要约人提出的要约方可生效。如果要约人无法达成私有化条件,则要约可能失效。不管是强制要约,还是自愿要约,私有化要约要完成,都需要满足三个条件:a) 出席会议的无利害关系股东(独立股东)中投票权至少 75%的票数投票批准;b) 投票反对决议的票数不得超过所有无利害关系股份的投票权的 10%;c) 要约人行使及有权行使其强制取得证券的权利。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注册地不同,实际上要求会有所不同,公司注册地在香港或者离岸的公司,通常仅要求强制取得证券的条件达成即可,因该条件达成将使得公司有权收购余下股份,并撤销上市地位,而注册地在中国*的公司,因为并不承认强制取得证券的权利,因此,中国*公司采用要约收购私有化的,需要附加上述 1)和 2)条件,同时申请对上述三个条件中的第三个条件的豁免。另外,对于注册地在香港和离岸中心的公司,如果采用全面要约方式,当私有化买方团要约到90%以上的股票时,剩余的其他流通股必须强制卖给买方团,也就是说买方团有强制要约的权利,但注册地在*的公司,剩余股份并无强制卖给买方团的要求,需要投资者自行在交易系统操作,否则退市后会非常麻烦。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1-25港股私有化大股东和二股东可否同为要约发起人亲,你好。你提出的问题,我已经接到了。我正在整理相关的信息和内容。现在正在打字有一点时间,希望你耐心等五分钟左右按照香港*发布的《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条款规则,当投资者或一致行动人 1)因股票购买行为导致其取得上市公司 30%或以上的投票权,或者 2)原持有不少于 30%、但不多于50%投票权,取得额外投票权使得投票权增加超过 2%的情况下,该投资人或一致行动人必须对上市公司每类权益股本的所有股东作出股份收购要约,实际上,这就是强制要约的触发条件,同时,按照《收购守则》26.2 条规定,强制要约只可以附加一个条件:即要约人收到同意要约的股票后,将持有 50%以上的投票权。而自愿要约,是指不满足上述强制要约情况的,要约人可以提出自愿要约,在自愿要约中,意图寻求私有化的要约人一般会附加相关的私有化条件,即只有在这些私有化条件达成或豁免后,要约人提出的要约方可生效。如果要约人无法达成私有化条件,则要约可能失效。不管是强制要约,还是自愿要约,私有化要约要完成,都需要满足三个条件:a) 出席会议的无利害关系股东(独立股东)中投票权至少 75%的票数投票批准;b) 投票反对决议的票数不得超过所有无利害关系股份的投票权的 10%;c) 要约人行使及有权行使其强制取得证券的权利。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注册地不同,实际上要求会有所不同,公司注册地在香港或者离岸的公司,通常仅要求强制取得证券的条件达成即可,因该条件达成将使得公司有权收购余下股份,并撤销上市地位,而注册地在中国*的公司,因为并不承认强制取得证券的权利,因此,中国*公司采用要约收购私有化的,需要附加上述 1)和 2)条件,同时申请对上述三个条件中的第三个条件的豁免。另外,对于注册地在香港和离岸中心的公司,如果采用全面要约方式,当私有化买方团要约到90%以上的股票时,剩余的其他流通股必须强制卖给买方团,也就是说买方团有强制要约的权利,但注册地在*的公司,剩余股份并无强制卖给买方团的要求,需要投资者自行在交易系统操作,否则退市后会非常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