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上的原因怎么写才能证明用人单位是非法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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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1 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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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19:49
其写的解雇原因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41条的规定的,为非法解除劳动关系。
不过在诉讼中,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的事由是由用人单位举证的,用人单位写的若是39-41条规定的情形,劳动者不服,用人单位要举证,证明其辞退劳动者的合法性。
第39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4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4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19:49
没有规定说符合哪些表述的就一定是非法解除劳动关系,而通常是若公司写的理由是虚假、不存在的,或者没有规章制度加以规范的,就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关系。比如公司写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予以调岗仍无法胜任工作。但实际上劳动者第一未调岗,或者绩效考评一直为优等,这就属于违法解除。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疑问请追问。追问如果公司只是写不能胜任工作,但是无法证明对其之后进行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是否属于非法解除?
追答如果是公司单方仅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未与劳动者达成合意,同时在双方劳动合同中并没有可以直接辞退的约定,则一般应当认定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19:50
不符合第39至41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写的解雇理由是非法解除劳动关系。
然而,在诉讼中,标的物的雇主解雇工人,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写,如果39至41条的情况下,工人拒绝接受,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解雇工人合法性。
39工人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不符合就业条件的,在试用期内;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则和规例;
(三)严重失职渎职,欺诈,造成重大危害的用人单位;
(四)与其他雇主的工人严重影响了完成任务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
(五)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因为本法第26条第一款的规定;
(F),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0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人自己支付额外的工人一个月的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原来的工作不能搞,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不称职的,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还是工作;
(三)劳动合同是基于客观上的显着变化的情况下,在劳动合同中是无法执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的就业合同协议。
41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或更多的减少小于20,但账目中,超过10%的企业职工总人数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员工的意见,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
(a)重整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二)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改变后的劳动合同仍然需要减少人员;
(d)因劳动合同的客观经济基础的结论显着变化的情况下,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