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厂内促销称打折商品一旦售出概不负责。请用合同法相关理论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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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1 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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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9 00:50
中消协炮轰零售商不平等条款 促销品应三包
昨日,中国消费者协会(下称“中消协”)和中国百货商业协会联合在京通报“2005年商场、超市不平等格式条款点评活动”,明确指出,商家单方面所规定的奖品、赠品、打折、特价等商品不享受“正价”商品的三包待遇是不平等格式条款,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正当利益,违反了《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等相关规定。
中国百货商业协会秘书长范艳茹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如果这些商家今后不杜绝“不平等格式条款”,他们会继续与国家工商总局讨论此问题,直至由相关部门出台明确规定制止此类现象的继续发生。
促销品须三包
截止到8月31日,中消协和部分省、市消协收到大量线索,从这些线索中发现,近年来,一些商场、超市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一方面通过对商品打折、赠券、降价、有奖销售和办理会员优惠卡等促销活动来吸引消费者,让消费者在这些活动中得到一些实惠;另一方面,又以商业公告、购物券、优惠卡、通知、声明、行业规定、店堂告示等格式条款单方面规定:“有奖销售,奖品无偿赠送,质量问题概不负责”,当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纠纷时,商家又以“本商场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作为挡箭牌,来逃避法定义务,排除或*消费者的权利,免除或减轻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中消协某负责人指出:商场、超市举行“有奖销售”和“买一赠一”活动是为了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前来购物,此种赠与建立在消费者购物基础上,商场已经将赠品的成本转移到了售出的商品之中。所以,这种赠与其实是建立在消费者履行付款购物的义务基础上的一种附义务赠与。
针对“特价、打折商品”和“药品、珠宝等特殊商品”不能享受三包,该负责人指出,商家可以对商品自由定价,但价格高低与商家是否应承担质量担保责任无关。如果商家在出售特价、降价、减价、打折商品时未向消费者说明商品存在质量瑕疵,那么就应该依法承担“三包”责任。
商家抵制
但在记者就此采访商场、超市时,大多数商家均表示,中消协和中国百货商业协会只是社会团体,并不是*监管执法部门,所以,在零售行业利润极其微薄的情况下,这个倡议并不现实。
沃尔玛超市的一位负责人高静称,沃尔玛在中国所开的49家门店中,秉承了沃尔玛美国总店“天天平价,始终如一”的经营理念,总是致力于“让利给消费者”。沃尔玛一向遵守中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但是,对于不具备法律强制效力的社会团体的自行规定,沃尔玛是不会执行的。
高静还说,在商业经营现实中,有些商品根本就不可能退换。以电话机为例,如果厂家今后不再生产某型号的电话机,那商家自然就不会再销售此型号商品,为了加快销售速度,商家将剩余的存货以最低的价格售出之后,“仓库中根本就没有货了,那消费者还怎么更换呢?这种清仓商品自然不可能享受正常的三包待遇。”
苏宁电器市场部的徐正飞指出,苏宁连锁卖场中的特价、奖品、打折商品都是享受正常三包待遇的,但对于诸如“凉席”、“被褥”等赠品,因为苏宁在采购时很难对其质量进行准确检测,所以不能享受到三包待遇,不过,苏宁会要求相关供货商对消费者作出质量承诺,如果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可以直接找相关厂家退换,“苏宁对这类赠品的质量问题不负责,否则商家的经营成本也太高了。”
2005年商业领域六大不平等格式条款
中国消费者协会和中国百货商业协会27日联合通报“2005年商场、超市不平等格式条款点评活动”,六种条款遭到点评。
点评一:典型条款:“有奖销售,奖品无偿赠送,质量问题概不负责”,“买一赠一,赠品不实行‘三包’”。
商场举行有奖销售和买一赠一活动是为了吸引更多消费者前来购买商品,此种赠与建立在消费者购买商品基础上,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中已经包含了赠品的成本。所以,商场单方面免除自己对奖品和赠品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具有合法性。
点评二:典型条款:“特价(降价、减价、诚价)商品,概不退换”。
商品出售者必须对自己出售的商品承担质量担保责任。如果不是法律规定由国家定价的商品,商家可以对商品自由定价,但价格高低与商家是否应承担质量担保责任无关。如果商家在出售特价、降价、减价、打折商品时未向消费者说明商品存在质量瑕疵,那么就应该依法承担“三包”责任。
点评三:典型条款:“药品是特殊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珠宝商品不退换;金银饰品、玉器商品不退换不维修”。
免责必须具有法定的理由。特殊商品也是商品,如果商家售出商品发生质量问题,那么就应该按法律规定承担维修、更换或者退货义务,消费者也有权提出这样的要求。
点评四:典型条款:“本商场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许多商场和超市在促销活动规则或会员卡、贵宾卡上,都写有这样的条款。商家是想在促销活动中拥有绝对权利,有权随时终止或修改会员卡、贵宾卡的约定内容,保留任意解释活动的各项规定的权利,而无须另行通知消费者。商家与消费者一旦发生消费纠纷,该声明就成为推卸责任的法宝和挡箭牌。其实,消费者参加商家举行的促销活动,事实上与商家形成了一个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规定,在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商场的解释只是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解释,但不是最终裁决。
点评五:典型条款:“购物后保安查验小票并盖章”。
消费者在商场收银处付款取得所购物品时,已经取得了所购物品的所有权。购物后商场保安再强行查验小票,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所有权和人身自由权。
点评六:典型条款:“儿童在此游玩,发生事故本店拒不负责”。
一些大型商场为给带孩子的家长提供购物方便,专门为孩子设置了游乐园。按照《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以及最高人民*2001年《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商场以此条款作为店堂声明,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因而也是无效的。
参考资料:http://www.nbd.com.cn/qingbao/_NewShow.aspx?D_ID=69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