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1 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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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1 20:31
实行产业导向性的税收优惠*,是税收*未来的方向,国家今后将加大对高科技方面的税收优惠力度。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免征营业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号)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根据财税[2005]39号,免征营业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是指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因此,对社会科学领域没有该项免税*。根据财税[1999]273号规定: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上的。根据财税[1999]273号,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确定如下:1、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2、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征收*。3、根据国税发[2000]166号,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及提供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所取得的收入。采取按产品销售比例提取收入等形式取得的“入门费”、“提成费”等作价方式取得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收入,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范围。以下不属于免征营业税营业额的范围:1、根据财税[1999]273号,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2、根据国税发[2000]166号,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时,技术转让合同中的商标使用费或类似性质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范围。对没有规定商标使用费的、或者规定明显偏低的,应按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50%核定为商标使用费,计算征收营业税。3、根据国税发[2000]166号,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技术转让合同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其所支付的费用不得作为技术转让费给予免税。根据国税函[2004]825号文件规定,取消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取消审批后按如下程序办理免税手续:1、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2、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外资:根据国税发[2004]80号文件规定,取消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取消审批后,国内受让方就支付上述技术转让费保留以下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1.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术转让许可文件。�2.技术转让合同。�企业引进境外技术需要持合同到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合同登记手续,办妥以后,获取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合同申请表》和《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以上资料就是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术转让许可文件。